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侯海波:乡村振兴,探索中国发展道路的实践

2019年04月10日 09:03:22




2019年两会工作报告进一步清晰和丰富了“乡村振兴战略”。

2017年,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,必须始终把解决好‘三农’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,实施乡村振兴战略”,“乡村振兴”成为我国新时期三农工作的指导纲领和发展目标。20189月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《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(2018-2022年)》,对战略实施提供了原则性和方向性的指导,具体做法还需各地因地制宜。

2019年两会工作报告进一步清晰和丰富了“乡村振兴战略”。

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,李克强总理在《政府工作报告》中提出:“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,加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统筹衔接,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、农民生活达到全面小康水平”。“脱贫攻坚”旨在兜底农村最弱势群体的生存,而“乡村振兴”则要激活农村的生产要素,提升农业全要素生产率,实现农村的内生增长。这是在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城乡一体化发展道路。

乡村振兴是一次探索中国发展道路的实践。

因为,从实践来看,城市汲取农村资源,一直是各国城市化发展的普遍模式,而乡村振兴,则要实现农村的内生增长;从理论上看,中国将突破“刘易斯二元经济增长”模式,农业部门不再为城市部门源源不断地提供劳动力等生产资源,而两者是平等的市场发展主体,都可以在市场框架内,充分利用各要素实现自身的发展。简而言之,经济增长,并不意味着城市发展而乡村衰落,而是两者的“共同富裕”。

实现“乡村振兴”的内生增长,财政应至少从三方面发力:

第一,培育内生增长主体。免除农业税以来,农村集体的公共服务属性不断得到强化,而经济发展属性在市场环境下式微,农村劳动力、农产品、土地等要素被城市市场定价,且单向地流往城市。乡村振兴,就是要将要素的培育和定价留在农村,而要素的培育主体和定价主体就是农村集体。财政要支持做大、做实、做强“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”,设立担保基金,以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做抵押进行融资,提高村集体的发展融资能力,激活近28万个农村集体的微观主体活力。

第二,营造健康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。强势的城市资本涌入农村,对农村部门的投资形成挤出效应。因此,财政需引导城市部门投资,完善和规范财政贴息工作,尊重农业生产发展的特有属性,避免短期资本的套利行为和“财政补贴寄生”式发展,为农村部门的投资营造健康、公平、公正的市场环境。

第三,完善基础设施服务。因基础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不足而导致发展水平落后,无法证明农村内生增长的动力和能力不如城市部门。基础设施依然是农村发展的短板。若要使农村要素的生产、流动和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,基本公共服务的短板要不得!完善农村部门的“软件”、“硬件”的等公共服务,不仅是民生工程,更是为农村经济提供公正的发展和竞争条件。要继续让“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到农村”,让基础设施服务实现“最后一公里”,当下尤其是实现道路和信息化设施的延伸和覆盖能力,通过信息化技术,尽可能弥补农村距离远、位置偏的区位弱势。

乡村振兴,道阻且长,但要行稳志坚。乡村振兴,不仅仅是脱贫攻坚的升级版,和三农领域的民生工程,而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。我们尝试突破长久以来城市汲取农村资源,而农村走向衰落的“刘易斯二元经济增长”模式,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。这期间,要让“公共财政阳光照耀到农村”,让农村部门的生产要素发芽、成长,最终长成参天大树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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